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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政論] 勞退條例修法 立院初審積欠退休金、資遣費最高罰150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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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
old2009 | 收聽TA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發表於 2019-4-15 21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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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(15)日審查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立委提案刪除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6個月修法送交黨團協商,開放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可自選投資標的方案則保留委員會,擇期再審。但初審仍通過增訂加重雇主積欠退休金和資遣費罰則,最高可開罰150萬元。

現行勞退新制規定,資遣費由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2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,並以最高發給6個月為限,亦即勞工最多只有12年年資可計算資遣費,但立委徐志榮等人認為,工作超過12年之勞工多為中年人,相較於其他年齡層,遭資遣對其家庭經濟負擔更形沉重,故擬修法刪除6個月上限。

但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指出,因勞退新制的退休金跟著年資走,雇主認為每個月已提撥6%工資到勞工個人帳戶,應保留資遣費上限規定,刪除上限變革頗大,還需要多一點討論。故經委員會決議,將提案送交黨團協商。

勞團則認為,勞退新制上路迄今已逾12年,極可能已有勞工被解雇,第13、14年的年資卻因此未被計算到,對於在公司工作長達12年以上的勞工遭資遣,雇主本應給予更多補償,對於修法「樂觀其成」。

此外,今日初審條文增訂若雇主違反勞退條例,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同時加重雇主積欠退休金和資遣費罰則,可處30萬元以上、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給付,屆期未給付應按次處罰。

針對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「勞退自選投資方案」,勞動部認為,開辦自選投資涉及層面複雜,且因自選投資要自負盈虧,調查勞工反對比例達6成之多,故建議不予修訂。

但立委王育敏指出,修法只是提供勞工自選投資的選擇,不是強制性,政府投資績效並不好,這是讓擅長理財者有個自選投資的機會,勞工一定有不同意見,不可能調查100%勞工有意願才開放。

由於在場立委意見分歧,故此提案保留衛環委員會,擇期再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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