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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legendaire 於 2023-5-19 09:51 編輯
背景社群平台、通訊軟體2023年5月中旬流傳25秒影片,並搭配訊息指稱: 「禮讓行人時,記得要把車輛保持【完全停止】,不然像上面這樣$3,600就飛了!」 影片內容為一交叉路口,預備右轉的銀色汽車緩慢前進,待斑馬線上的行人穿越馬路後,即從行人背後通過,但被一旁員警攔下,並示意停靠路邊。影片保留現場音,可聽見員警說:「兩台都一樣」。 影片在網路轉傳時,出現多種文字版本,有部分版本指出,除了車子沒有完全停止外,「車頭壓到斑馬線」也要罰3600元。另有其他版本則稱,禮讓行人須完全停止,「汽車、機車、腳踏車也一樣」。 圖1: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圖2: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
查核爭議點一、傳言稱「禮讓行人時,記得把車輛完全停止,不然3600就飛了」,是否屬實? 查核中心諮詢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、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,釐清「車輛不讓行人」的取締標準。 (一)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表示,依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4條第2項以及第48條第2項,都明確規定行人在行人穿越道時,汽機車必須「暫停」讓行人先行。網傳影片的轎車是減速「滑行」,並非停止狀態,明確違規,因此開罰。 依照警政署訂立的路口取締標準,如果車頭進入行人穿越道(斑馬線),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到一個車道寬(約3公尺),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會取締。 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指出,駕駛人在進入行人穿越道前,應該先判斷車輛與行人距離,如果距離尚遠,應該盡速通過;如果覺得車輛可能距離行人太近(小於3公尺),就不要進入斑馬線,免得違規。 目前汽車違規罰鍰3600元,機車罰鍰則是1200元。 (二)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說,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明定汽車應「暫停」讓行人先行,因此最重要的執法標準,就是看車輛有無「暫停」。 警政署2010年的路口取締標準指出,車頭進入行人穿越道,且距離行人不到一個車道寬(約3公尺),就可取締。 不過,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也解釋,員警現場執法時,會有自己的裁量權,只要車輛確實停止,又沒有對行人造成壓迫,即使有時距離不到3公尺,不會很嚴苛堅持要取締。 綜合以上,警方表示,依照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與警政署取締規定,行人在行人穿越道時,汽機車都應「暫停」讓行人優先通過。如車輛距離行人尚遠,超過一個車道寬(約3公尺),應盡速通過路口。目前汽車違規罰鍰3600元,機車罰鍰1200元。
爭議點二、傳言稱「車頭壓到斑馬線也會罰3600」,是否屬實? (一)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,傳言說車頭壓到斑馬線也會開罰並不完全正確,還要看車輛與行人的距離有無在3公尺內,必須兩項條件同時成立才會取締。 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解釋,如果是在沒有畫設斑馬線的行人穿越路段,就看車頭與行人的距離,3公尺內也會開罰。 (二)依據警政署2010年訂定的「車輛不停讓行人」取締標準,明定「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(約3公尺)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。」 台南及台中交通警察大隊均指出,取締標準中所稱的「前懸」即是車頭的意思,並非指汽車前輪。 綜合以上,依照警政署取締標準,並不是車頭進入斑馬線就是違規,還要看車輛與行人的距離有無在3公尺內,必須兩項條件同時成立才會取締。 在沒有畫設斑馬線的區域,則需視車頭與行人的距離,在3公尺內也會開罰。 圖4:路口不停讓行人取締標準/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製圖
爭議點三、傳言稱「禮讓行人時,車輛必須完全停止,汽車、機車、腳踏車也一樣」,目前腳踏車停讓行人規定如何? (一)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說明,腳踏車是屬於道路法規中所定義的「慢車」,其他慢車還包括電動自行車、手拉車、牛車等。 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74條規定,自行車在內的慢車必須讓行人優先通行,再依照目前警政署的取締規標準與汽機車標準一致,也是必須停止讓行人通過,若違規會處300至600元罰鍰。 (二)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表示,依據目前的執法標準,自行車等慢車與汽機車一樣,在路口遇到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,必須暫停等行人通過。 綜合以上,自行車在路口遇到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,必須暫停等行人通過,與汽機車取締標準一致。自行車如違規,會處300至600元罰鍰。
補充資料汽機車未停讓行人罰緩已提高到6000元,預計2023年7月實施 立法院已於2023年4月14日三讀通過,修正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部分條文,將汽機車未停讓行人最高罰鍰提高到6000元,預計今年7月才會正式施行。在新法上路前,目前汽機車違規未停讓行人,仍維持汽車罰緩3600元,機車罰緩1200元。 汽機車暫停後再從行人後方通過,是否會開罰? 台南及台中交通警察大隊指出,如果等行人通過後,暫停車輛再從行人後方通過,即使距離行人在三公尺之內,也不會取締。 警政署取締標準為:「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(約3公尺)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。」很清楚指出,暫停在行人穿越道的車輛,必須與「行人行進方向」距離3公尺,行人後方不是行進方向,因此不構成違規。 台中交通警察大隊說明,實務上有少數案例,是車輛暫停再從行人後方經過仍遭開單,是因為現場員警認為,車輛距離行人過近,有壓迫行人的危險,因此才取締開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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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行人地獄話題頗熱門,提供一些資料給大家參考,每章節綜合部分頗詳細,可以仔細看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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