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商到國外投資,普遍會在境外設立控股公司,再到中國或東南亞國家投資。假設台商是以台灣公司到英屬維京群島(BVI)設立子公司,BVI 公司再轉投資到中國公司,在這種投資架構上,台商在第三地的 BVI 公司,多半會在本國銀行的 OBU 設立帳戶;所以台商在中國或東南亞投資的獲利,名義上是匯到第三地的 BVI 境外公司的帳戶,但因 OBU 雖名為境外分行,其實是在台灣各銀行內部的部門,在台灣境內就可操控這個帳戶。
如此,不僅方便台商做資金調度,台灣的銀行業也可協助台商控管這些資金,並做到生意。例如,對 OBU 客戶的外幣存放款業務,或外匯及金融商品等操作;因此,OBU 也成為各銀行重要的業務部門,是銀行主要獲利來源之一。
依現在的規定,因難以補稅,國稅局不太會主動去查核銀行 OBU 客戶的獲利情形;但 CFC 條款通過,因為台商普遍有在海外囤積獲利的現象,就算不分配也要課稅,這是潛在龐大的補稅來源,國稅局對於各銀行 OBU 的境外公司帳戶,就會有高度查核的興趣了。一家金控公司高層對此憂心表示,這樣台商客戶就不太敢和台灣的銀行往來了,銀行的業務將大受影響。